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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罚款指标文件”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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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5-9 03:37: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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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来料加工”在搜狐论坛转贴的时候特意把减分项用红线圈了出来,在下面加了句感慨:“您要不使劲罚款,达不到任务,可是要减分的!你说吧,你敢不使劲罚款吗?跑销售还得看业绩呢。”搜狐网友“屋漏”把考核标准改进了一下:“什么时候能给领导定个标准呀,为老百姓干一件事实,加一分。分最少的淘汰。”
8 {- V, V; G5 s3 y4 \2 u  记者致电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对文件不予置评。记者询问这种考核办法只是在天华路队实施还是交警系统的惯例时,对方表示要请示领导之后才能给予回复。截至截稿止,未能得到回复。
6 k5 h8 p1 h  g1 c. p# X  新闻延伸:
& U3 J% P; V! J4 n+ c  前交警吴幼明:交警罚款有任务: s4 [/ E9 T4 ?7 U
  前黄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民警吴幼明曾在网络上发表文章《交警为什么都爱罚款》,揭露交警队存在的罚款任务。其中提到,“黄石港交警大队的每一个路面民警制定的罚款任务为:每人月纠章量不得低于180起,平均每起纠章的罚款额不得低于50元,否则就要按比例扣民警的月百分考勤。”2007年3月,因 “非法经营刊物”,吴被辞退。
9 v8 e- |) z% t  当时黄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治处主任陆正恩否认了吴幼明的说法。他说,“没有任何人下达或变相给交警下达罚款任务。”为了增强民警的责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防止不作为、混日子,黄石市交警部门结合本地的实际,规定了一线交警每月每人纠正交通违法不得低于 180起,其他岗位的民警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相对减少一定数量。这个工作量化标准低于省里的标准,是“比较科学的”。
$ j: a# V: t3 O; X5 }) i: {7 \9 f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沙发
发表于 2009-5-9 08:02:21 |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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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5-9 08:32:17 | 只看该作者
早就知道是这么回事,就是没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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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9-5-9 08:44:15 | 只看该作者
什么时候解放啊?曙光会来吗?这难道是黎明前的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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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5-9 09:02:05 | 只看该作者
钱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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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5-9 11:20: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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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9-5-9 11:56:30 | 只看该作者
很正常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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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9-5-9 12:02: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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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5-9 13:09:34 | 只看该作者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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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9-5-9 14:05:12 | 只看该作者
狗多了!狗肉就便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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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9-5-9 16:10: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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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9-5-9 19:11:56 | 只看该作者
管理,治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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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9-5-9 20:23:59 | 只看该作者
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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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9-5-9 21:57:04 | 只看该作者
就是么,很正常,他扣咱们分,咱们也可以扣他们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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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9-5-11 04:37: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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