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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来料加工”在搜狐论坛转贴的时候特意把减分项用红线圈了出来,在下面加了句感慨:“您要不使劲罚款,达不到任务,可是要减分的!你说吧,你敢不使劲罚款吗?跑销售还得看业绩呢。”搜狐网友“屋漏”把考核标准改进了一下:“什么时候能给领导定个标准呀,为老百姓干一件事实,加一分。分最少的淘汰。”
o N; g* `+ Q8 ^ `8 X$ o: g 记者致电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对文件不予置评。记者询问这种考核办法只是在天华路队实施还是交警系统的惯例时,对方表示要请示领导之后才能给予回复。截至截稿止,未能得到回复。
3 s0 q, \+ m# {9 M" | 新闻延伸:$ _+ w2 M/ i: r0 d" A
前交警吴幼明:交警罚款有任务
& ~$ h6 ^3 D% {9 c 前黄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民警吴幼明曾在网络上发表文章《交警为什么都爱罚款》,揭露交警队存在的罚款任务。其中提到,“黄石港交警大队的每一个路面民警制定的罚款任务为:每人月纠章量不得低于180起,平均每起纠章的罚款额不得低于50元,否则就要按比例扣民警的月百分考勤。”2007年3月,因 “非法经营刊物”,吴被辞退。
; j' n9 E6 l8 y8 p( C1 g$ H 当时黄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治处主任陆正恩否认了吴幼明的说法。他说,“没有任何人下达或变相给交警下达罚款任务。”为了增强民警的责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防止不作为、混日子,黄石市交警部门结合本地的实际,规定了一线交警每月每人纠正交通违法不得低于 180起,其他岗位的民警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相对减少一定数量。这个工作量化标准低于省里的标准,是“比较科学的”。
- P, m1 o/ s* h2 r, j5 s2 m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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