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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实施摩托车报废管理新规定。
0 L# ~7 f% ~5 T+ E! @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助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自登记之日起,年限达到8年的;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车辆损坏严重的;车型已被淘汰,无配件来源的;燃油消耗量超过标准规定值20%的;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助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轻便摩托车、助动车达到报废年限后,必须报废。 5 q% F" `: l$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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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和两轮摩托车到达报废年限后,车主如想继续使用,应根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延长年限不得超过3年。在延长使用期间,车辆每年必须检验2次。在检测周期内,连续2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使用延长年限已满的,一律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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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2 z p, o2 S8 }/ F. U如已到报废年限车辆仍在路面行驶,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同时吊销驾驶员驾照,罚款500-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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