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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交警“罚款指标文件”被曝光 [打印本页]

作者: 兽兽    时间: 2009-5-9 03:37
标题: 交警“罚款指标文件”被曝光
网友“来料加工”在搜狐论坛转贴的时候特意把减分项用红线圈了出来,在下面加了句感慨:“您要不使劲罚款,达不到任务,可是要减分的!你说吧,你敢不使劲罚款吗?跑销售还得看业绩呢。”搜狐网友“屋漏”把考核标准改进了一下:“什么时候能给领导定个标准呀,为老百姓干一件事实,加一分。分最少的淘汰。”" E* e  F$ j% h% Y7 a
  记者致电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对文件不予置评。记者询问这种考核办法只是在天华路队实施还是交警系统的惯例时,对方表示要请示领导之后才能给予回复。截至截稿止,未能得到回复。/ p- u+ u2 h  ~6 ]: w
  新闻延伸:2 l( K4 R+ I0 u8 f: I
  前交警吴幼明:交警罚款有任务. ?9 h( n; e# U4 R- e7 n) p
  前黄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民警吴幼明曾在网络上发表文章《交警为什么都爱罚款》,揭露交警队存在的罚款任务。其中提到,“黄石港交警大队的每一个路面民警制定的罚款任务为:每人月纠章量不得低于180起,平均每起纠章的罚款额不得低于50元,否则就要按比例扣民警的月百分考勤。”2007年3月,因 “非法经营刊物”,吴被辞退。
0 d* A! w: o* w% ]; K$ N  当时黄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治处主任陆正恩否认了吴幼明的说法。他说,“没有任何人下达或变相给交警下达罚款任务。”为了增强民警的责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防止不作为、混日子,黄石市交警部门结合本地的实际,规定了一线交警每月每人纠正交通违法不得低于 180起,其他岗位的民警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相对减少一定数量。这个工作量化标准低于省里的标准,是“比较科学的”。
5 c' F& P4 j0 x2 ]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作者: virginpee    时间: 2009-5-9 08:02
这就是官!
作者: 61996199    时间: 2009-5-9 08:32
早就知道是这么回事,就是没有证据。
作者: huyu621013    时间: 2009-5-9 08:44
什么时候解放啊?曙光会来吗?这难道是黎明前的黑暗?
作者: 且听风吟    时间: 2009-5-9 09:02
钱作怪
作者: ekinyue    时间: 2009-5-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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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珂子    时间: 2009-5-9 11:56
很正常嘛
作者: gqf    时间: 2009-5-9 12:02

作者: king8545    时间: 2009-5-9 13:09
嘿嘿
作者: 洛阳台风    时间: 2009-5-9 14:05
狗多了!狗肉就便宜了!!
作者: q_cash    时间: 2009-5-9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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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薄荷茶    时间: 2009-5-9 19:11
管理,治理!整治!
作者: chtq    时间: 2009-5-9 20:23
很正常的
作者: 曾经放过羊    时间: 2009-5-9 21:57
就是么,很正常,他扣咱们分,咱们也可以扣他们的分。
作者: hw88    时间: 2009-5-11 04:37

作者: 多色之秋    时间: 2009-5-11 14:04
这就是我们的政府
作者: piero    时间: 2009-5-13 11:54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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