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乔摩托车部落
标题:
骑摩托车被罚款提起行政复议及法院上诉(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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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门行者
时间:
2016-12-7 10:59
标题:
骑摩托车被罚款提起行政复议及法院上诉(转帖)
本帖最后由 龙门行者 于 2016-12-7 11:0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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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声明:这个是昆明的一个摩友,被交警罚以及上诉的资料。我相信这个也是许多摩友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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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进城被罚200·第二篇更新·起诉文件·相信大家看后会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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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是我媳妇·借着媳妇被罚款提起行政复议及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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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不指望能够起诉胜利,但是必须要起诉的相同事件多,才会引起地方高层官员的关注,所以我只是带头走这个荆棘道路,大家以后行政复议以及起诉都可以来此借鉴范本,希望大家能够理性行车,被罚款也不要吵闹,交通警察只是执行者,互相多理解,他们也有不易的地方,多一分理解,早一天禁摩,此次我的上诉,不要吵,不要闹,不要游行,不要示威,我们用最理性、最安全、最能博得广大百姓喜好的方式,来赢取我们的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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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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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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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黄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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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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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号码(同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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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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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6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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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53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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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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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编号为:第530199191062970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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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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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陈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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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4日(星期一)上午10时11分许,本人盘龙区工商局办完事情后,驾驶车牌为云ANM186摩托车从,北二环开始出发,行使至南二环与民航路交叉口准备回家时,在交叉路口被当是执勤协警拦下,索要了驾驶证及行驶证,并被带到交警同志(编号:002090)面前接受交警同志的处罚。处罚依据为:驾驶摩托车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了《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决定处罚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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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陈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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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民警对本人作出的“摩托车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适用依据错误且不符合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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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民警对本人的执法程序违背了以下国家政策法规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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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禁止高消费大排量的小车,反而禁止油耗低的摩托,与宪法精神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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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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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富人或者是有权利的机构才能使用小车,绝大多数的广大人民群众不能使用小车。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的修建,用的是大多数老百姓的纳税的钱修建的,或者是用国家的收入修建的,禁摩。使广大人民群众不能使用这些道路,违背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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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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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作出城市道路或者高速公路“禁摩”,变相地实施了“侵占、私分”道路交通这个国家财产,直接让小部分人拥有小车大车等交通工具的那部分人也客观地参与了“侵占、私分”属于全民所有的道路交通这个国家财产。这既是管理道路交通的无能之举,也是执法犯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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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规定,摩托车是有权挂牌照上路行驶的,而不给摩托车上牌照则明显违反了该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只要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准予登记的各项条件,有关部门就应依法为之办理登记手续。法律为最高准则,权威性是最高的,地方性法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相违背,否则无效。车管部门如果不给摩托车发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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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作为中国公民,学习摩托车驾驶证以及办理相关摩托车行驶证并购置了交强险并交纳了各种应该交纳的税金,理应享有应有的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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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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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曾在一审稿、二审稿中出现的地方政府可依据大气污染情况进行限行作了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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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以上违背了中国宪法、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我特此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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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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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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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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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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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时,接待人员态度很好,并且给予了高度赞赏,赞赏用这样理性的方式维权。再次给交警通知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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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以下是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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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3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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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24日我会带上已经准备好的所有材料到法院进行立案,明天我会上传所有需要的材料以及起诉书范本,大家可以借鉴并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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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5日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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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提交了上诉材料,因为有昆明某律师的免费帮忙审核材料,所以一次就通过了审核,让7天后打电话过去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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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提前诉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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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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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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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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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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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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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清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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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行政诉讼的详细内容,欢饮大家借鉴,并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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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门行者
时间:
2016-12-7 10:59
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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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颖,性别:女,民族:汉族,出生日期:xxxxxx年xxx月x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户口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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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法定代表人:xxxxx,地址: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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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编号为530199191062970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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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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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4日(星期一)上午10时11分许,本人驾驶车牌为云ANM186摩托车先由盘龙区xxxxxxxxxxxxxxx(结婚后住址)至盘龙区工商局办完事情后,由北二环行使至南二环与民航路交叉口准备回母亲家时(户口所在地),在交叉路口被当时执勤协警拦下,索要了驾驶证及行驶证,并被带到交警同志(编号:002090)面前接受交警同志的处罚。处罚依据为:驾驶摩托车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决定处罚200元罚款。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16年10月26日向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行政复议,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持了该处罚决定。原告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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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编号为530199191062970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其理由:1、协警无权将原告拦下,更无权索要了驾驶证及行驶证。因为该行为属于执法行为,协警无执法权。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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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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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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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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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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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群众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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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处罚肯定是要由人民警察来作出,但是协警没有任何权力做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具体体现在截停车辆后实施索取、检查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和交强险证明文件等一系列具体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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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当时协警把我拦下后,索取并查看了我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并把我叫到交通警察旁,等候处理,当时只有一位穿有正式警察制服的警官正在进行对其他车辆的行政处罚,轮到我时,他亮了一下证件,没有看清,但我不好意思说再给我看一下,我就没有仔细看是什么证件,之后就告诉我说:“虽然考驾照及办理摩托车行驶证时没有告知过昆明市不能驾驶摩托车上路行使,但是《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自2009年起新上户的所有摩托车都不能在整个昆明市行驶,不管是几环,整个昆明市都不可以驾驶摩托车上路”,我听取了罚款意见之后,就接受了交通警察同志开具的罚单。整个执法过程,交通警察以及协警在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同时开具了罚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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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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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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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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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驾照考试、领取驾照、购买机动车、机动车落户上牌等相关手续时,并未接收到任何公正、公开的书面形式通知来通知我昆明不能驾驶摩托车上路。并且自我家环城北路100号出门,一直到北二环下层、南二环下层都未看到有摩托车禁行标志的路段,因此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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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昆明市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违反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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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是用老百姓纳税修建的,或者是用国家的收入修建的,禁摩使广大人民群众不能使用这些道路,违背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样是依法上牌的机动车,缴纳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交强险,却不准摩托合法上路,只准小轿车上路行使,这种针对特定驾驶员群体的歧视性规定,也违背了《宪法》确立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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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履行了机动车缴纳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机动车检测、购买交强险、考取摩托车驾驶证等法律义务之后,我应该享受法律的平等对待,同样是机动车,但是小轿车允许合法上路,但是我的摩托车就不允许合法上路,此举违背了《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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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宪法》第十四条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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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相比汽车省油,节省道路空间,停车占用公共资源少,红灯路口通过率高,顺应《宪法》规定理应不能禁止摩托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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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告骑摩托车上路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出行自由也是作为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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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和交通流量,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现在的具体情况是道路极度拥堵,上下班时段交通流量缓慢,红灯路口汽车通过率远不及摩托车的通过率,大多数汽车使用比例特别低,经常看见一两个人坐一辆汽车行使,却占用了一整个车位的行使位置,如果遇到2人以下出行的情况愿意更换为摩托车出行,那么交通道路的有效使用率就会提高很多,因此根据具体情况和交通流量情况来制定禁行的对象不应该是摩托,请不要曲解国家法律赋予地方政府的行政许可,限行和禁止通行是根据城市道路的具体情况和流量情况来制定,而且必须是针对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而非仅指摩托车,按照所导致的拥堵情况及车辆占地面积情况来看,导致拥堵的根本情况是小轿车过多导致交通道路超过本身负荷所导致,如果一部分驾乘百姓愿意选择使用摩托出行,交通管理者不再那么懒政的一刀切,并强加管理,那么昆明市的交通至少会更顺畅一些,百姓的怨言也会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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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摩托是合法、合格的产品,市民也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并上牌使用的,但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上牌不准其上路前后矛盾,只能在整个昆明市以外行驶,失去了上路的意义,妨碍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导致消费者购买后不能在落户、上户地区使用,就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了,这里最讽刺的是侵害消费者的不是奸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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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禁限摩托车客观上让公共交通企业、小汽车生产行业垄断了交通市场,从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而限制摩托车这个交通工具,要求人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购买小轿车,更涉嫌利用公权力来限制摩托车生产,侵犯了摩托车生产商、摩托车销售商的公平竞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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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刀切的做法是“懒汉管理”, 剥夺了老百姓自由出行的权利。公民享有自由选择交通工具出行的权利,在当今道路拥堵的情况下,我不愿意选择较为容易拥堵或者容易导致拥堵的小汽车出行,而选择了不容易被拥堵以及不容易拥堵他人的摩托车出行,这个是我作为中国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作为公民的义务,不可侵犯,因此禁止摩托车通行,于法无据、于理不通。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出行自由权”。交通管理单位应该避免损害群众利益。简单化的行政手段不能再用了。在国家三令五申依法行政,一项项“禁令”被废除的今天,我们的交通管理单位和制定法规的代表们应该考虑在依法管理的同时如何保障老百姓的物权、自由权和出行权?摩托车治理宜疏不宜堵,如今,一个个城市在打破“禁摩令”,最终选择了尊重民生、尊重法律,化堵为疏,将摩托车纳入到严格的城市交通体系中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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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摩托车的购买者大多是普通百姓,他们的经济实力有限。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专门针对摩托车进行种种限制,剥夺了普通百姓的一部分“路权”,造成了经济实力高低决定“路权”大小的怪现象,不利于社会和谐。摩托车出行是生产生活的需求,民众出行的需求,是民意不可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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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城市禁摩是不合法的歧视性政策;摩托车相较小轿车更加高效,能促进城市节能减排、缓解拥堵;至于“摩的”非法载客、飞车抢劫等,是城市需要加强管理的问题,城市管理者岂能将这盆污水泼到摩托车头上,不要因为一部分树木长歪而毁掉一片森林!更不可“把孩子连同洗澡水水一起泼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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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处理依据违反上位法及诸多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不能根据国家法律行使自己该享有的权益。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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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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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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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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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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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奔前程
时间:
2016-12-7 11:10
支持。有一个疑问:昆明是全市禁止摩托车通行,还是允许所谓的本地摩托车通行,限制外地号牌摩托车通行?
作者:
龙门行者
时间:
2016-12-7 11:19
本帖最后由 龙门行者 于 2016-12-7 15:1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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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广大摩托车爱好者都和这个摩友一样依法依据,天朝就不会存在禁摩那么无聊的事情了!禁摩就是典型懒政行为!浪费我们纳税人的钱!政府不作为!希望广大摩友拿起法律的武器,强力抵制这个懒政政策!
作者:
前程
时间:
2016-12-7 12:49
禁摩就是xx无能的表现!
作者:
警察网事
时间:
2016-12-7 14:57
支持,希望早日废除这项“懒政”!!!
作者:
BYQ珍珍小店
时间:
2016-12-7 16:32
棒棒哒~~支持~~顶起~~为摩友加油
作者:
13916876767
时间:
2016-12-7 18:08
我读书少,能力差。就是想请教下,国家层面也好,地方层面也好,禁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还有国外人退休年龄,号称是65周岁。这个某些人和部门,天天叫喊要和国际接轨。台湾,越南满街都是摩托车,难道某些人和部门,对于这点,都眼瞎了吗?!为什么这个,不跟国际接轨呢?!
作者:
f456230f
时间:
2016-12-7 20:29
支持!!
作者:
郭卓焜
时间:
2016-12-8 00:01
"不能一禁了之"这是给交通管理部门的一记耳光.
作者:
Arvin
时间:
2016-12-8 06:04
作者:
lihui65452
时间:
2016-12-8 14:41
有理有据,张弛有度,赞一个!
作者:
龙门行者
时间:
2016-12-8 16:22
只要广大摩托车爱好者都和这个摩友一样依法依据,天朝就不会存在禁摩那么无聊的事情了!禁摩就是典型懒政行为!浪费我们纳税人的钱!政府不作为!希望广大摩友拿起法律的武器,强力抵制这个懒政政策!
作者:
mika1205
时间:
2016-12-8 19:30
其实关键的一点没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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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有权对道路进行临时的管制,限行。注意是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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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摩这种长期的管制措施本来就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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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可以留意一下昆明09年那个文的有效期到了没有。
作者:
chevroncn
时间:
2016-12-9 17:07
懒政的集中爆发点,其一就是禁摩禁电。难言之隐,一禁了之。
作者:
山西老男孩
时间:
2016-12-12 00:52
LZ能否给下原帖的地址,谢谢!
作者:
wangplayboy
时间:
2016-12-13 09:42
学习了,值得收藏
作者:
jfk1012
时间:
2017-1-2 23:24
2016年5月份时我在昆明市广福路和前兴路交叉口也被交警拦下来罚了200,没钱没时间和这帮孙子耗,只好缴了罚款。另外我是外地德牌照。
作者:
金奔前程
时间:
2017-1-3 08:37
再次看了一下行政复议决定书。其中一句话是“2007年9月1日起,新办理牌照的摩托车和外籍摩托车禁止在二环以内通行”。那么我理解这就是和南京上海北京的限摩类似了,就是原有摩托车即2007年9月1日之前登记的摩托车是能在禁区内通行的而之后的摩托车和外籍摩托车是不能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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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反驳这一点要注意抓住两个最有力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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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没有禁行标志!这类的限行应该只是在禁行的那个圈上有外牌摩托车禁行标志,具体也就是昆明进出二环的路口上有外牌摩托车禁行标志,但在二环以内的道路上绝对不会有外牌摩托车禁行标志的。而处罚你的那个地方自然也不会有标志。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机动车交通违法必须是事实清楚,那个路段没有禁行标志,你在那个地方就没有违反禁行规定!交警会认为你闯了圈上的那个标志,问题又来了,交警说不出来你闯的具体是那个路口、什么时间闯。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事实三者不一致,这个处罚在法律上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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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昆明市在2007年出台的那个外牌摩托车禁行规定是行政规定(估计是通知一类的),它的法律效力极低,而且还存在有效期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请注意)国家对机动车按属性分类只划分到二轮摩托车轻型摩托车,没有按归属地属性划分为“昆明市摩托车和外地摩托车”,国家的法律没有这样的分类。那么,法无授权不可谓。你昆明地方政府擅自对摩托车进行按属地划分分类来管理,就是错误的,违法的。所以那个规定无效。
作者:
机车男7号
时间:
2020-5-18 14:54
本帖最后由 机车男7号 于 2020-5-18 14:5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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